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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酝酿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1/5以上职工提请可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发布日期: 2010-07-23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37

  21日至23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在广州召开,本次会议将对多部法规条例草案进行审议。2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已搁置两年的《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进行了审议。此条例相对于两年前的草案初稿作了较大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争议协调处理机制,更有利于和谐劳资关系的构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与代表一同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条例草案曾因金融危机搁置两年

  据悉,《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在两年前的初稿基础上增加了两章30多个条文。本条例07年开始起草,08年进入审议程序,但当时出于应对金融危机的需要,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暂时中止了条例的审议。

  今年以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好转,作为构筑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当前企业工资分配和争议的协调处理等问题亟待形成机制。省人大随即会同有关部门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对草案初稿进行研究修改,按程序将条例补充列入今年立法计划。

  欧广源:政府应该保持中立 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

  下午的分组审议会议上,代表们首肯《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对于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并对草案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例如在国有企业厂务公开的问题上有代表建议要把职务开销纳入厂务公开的内容;在起始阶段工会组织形成前,有代表表示职工代表的选举由谁主持应该更明确地写进条例中;对于企业违反条例,故意逃避或拖延对职工工资协商要求进行答复的应该加大处罚力度。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表示,鉴于近段时间出现的劳资关系不和谐事件,省人大对于本条例立法的着重点是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但也会注意劳资双方利益的平衡。他表示,职工与企业的关系应该是鱼水相融的,职工权益得到保障,企业也会受益,但在政府层面上对于劳资双方应该保持中立,公正公平,兼顾好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

  先行先试:1/5以上职工提请可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据了解,《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首吃“螃蟹”,全国第一个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争议协调处理机制进行明确规定,体现了广东立法敢为人先,与时俱进的信心和气魄。经过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对企业职工表达集体意志、维护自身权益和实现收入合理增长的行为做了更明晰的规范。

  条例明确了职工一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启动程序,五分之一以上职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可以在企业工会组织或在地方总工会指导下,通过民主推选协商代表方式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应当依法就加班工资、加班时间与职工方进行集体协商或与工会和职工个人进行协商。此外,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还对工资集体协商期间,企业和职工的行为限制做了更明确规定,职工不得停工怠工或采取其他过激行为,企业不得拒绝职工进入劳动场所、拒绝提供劳动条件等,避免因双方的不适当行为导致矛盾激化。

  条例草案还针对目前某些劳资关系不和谐想象,在修改二稿中明确了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坚持“以人为本”,强化社会责任意识,注重对职工的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关注职工身心健康,丰富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使广大劳动者在创造社会财富同时分享到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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